農會法  設立及合併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1-1條
農會得依下列方式,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 合併:

一、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全部與直轄市或縣( 市)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

二、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二以上鄉(鎮、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 農會。

農會應自前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其任期或聘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