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104 年 08 月 21 日)
第9條
前條第一項之聲明書應明列下列事項:

一、近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向其他機關提出補助申請。

四、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近一年內未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之相關法律或違反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但於本辦法施 行前發生之情事,不在此限。

申請科技專案補助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會不受理其申請;其聲明不實 經發現者,本會應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 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