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前條第一項之聲明書應明列下列事項:
一、近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向其他機關提出補助申請。
四、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近一年內未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之相關法律或違反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但於本辦法施
行前發生之情事,不在此限。
申請科技專案補助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會不受理其申請;其聲明不實
經發現者,本會應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
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