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104 年 08 月 21 日)
第12條
申請科技專案補助案,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執行科技專案之學術機構或研 究機構(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應每年撰擬年度計畫說明書送本會審查, 審查通過後,除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構外,由本會與執行單位簽訂契約, 明定雙方之權利及義務。

前項年度計畫說明書經本會審查應予補正者,經通知執行單位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廢止補助。

執行單位應於年度計畫說明書經審查通過之書面通知所定期限內,與本會 簽訂契約。屆期未簽約者,廢止補助。

前項期限屆滿前,申請科技專案補助者得申請本會同意展延一次,且展延 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一項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之收支處理及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第一項契約所生之爭議,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