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創新活動之補助 ( 105 年 04 月 28 日)
第20條
依本辦法所補助之計畫,其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 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時,本會或所屬機關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 得與受補助人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 利。

受補助人於補助計畫之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產生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於我 國管轄區域外生產或使用該成果。但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核准或事先於補助 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人違反前項規定,本會或所屬機關除得終止補助契約外,並自創新 或研究發展完成之日起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補助之申請;如其屬可歸 責於受補助人之原因,本會或所屬機關應解除該補助契約,並追回補助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