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創新活動之補助 ( 105 年 04 月 28 日)
第19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會或所屬機關以書面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 六款規定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違 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但於本條例 施行前發生之情事,不在此限。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會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其聲明不實 經發現者,本會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 回已撥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