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創新活動之補助
( 105 年 04 月 28 日)
第10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 相關之下列項目:
一、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無形資產之引進。
五、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六、差旅費。
前項之補助項目,得經本會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增列或限 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