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 96 年 07 月 24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下列物質禁止排入下水道:

一、汽油、苯、揮發性油類、溶劑、燃料油或其他任何可能引發燃燒或爆 炸之物質。

二、足以影響下水道之水流或影響處理設備運轉之廢棄物質,如鋸屑、金 屬、玻璃、羽毛、破布、塑膠製品、木材、紙製品等。

三、放射性物質或有毒物質。

第3條
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基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