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 98 年 02 月 03 日)
第9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或契約約定停止或禁止使用農產品標章之農 產品經營業者,應立即停止使用農產品標章;驗證機構應即派員核對該農 產品、農產加工品及其包裝或容器庫存之數量,並採取相關措施,農產品 經營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