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 98 年 02 月 03 日)
第7條
農產品標章得依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及其包裝或容器正面表面積之大小按 比例調整尺寸,其直徑不得小於一點七公分。但因包裝或容器之限制,經 驗證機構同意者,不受直徑最小一點七公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