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 98 年 02 月 03 日)
第6條
農產品標章應標示於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顯著部位、其包裝或容器之明顯 處,並依下列規定使用:

一、應於每一零售單位、其包裝或容器之正面標示,同類農產品標章並限 標示一個。

二、具內外包裝或容器者,除於外包裝或容器明顯處標示外,內包裝或容 器並應依前款所定零售單位標示規定逐一標示。

三、同一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分別取得不同類農產品標章使用者,得同時標 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