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4 月 13 日)
第7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指管理局所投入之道路、 交通設施、地下管線、路燈照明、排水設施、水電供應設施、景觀設施及 其他基礎建設等費用。

園區機構向管理局租用園區土地者,應按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實 際發生成本,依其承租面積占園區基地內可出租土地面積之比率,分二十 年逐年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