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4 月 13 日)
第15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正當理由,指下列情形之一並有確切證據者 :

一、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疫病蟲害及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 害損失及運輸事故損失。

二、竊盜損失。

三、盤存之原料、樣品、在製品、半製品及成品,其未經抽查之項目,事 後發現錯誤經更正。

四、經盤存之保稅原料、樣品、在製品、半製品及成品,其實際盤存數量 與帳面續存數量不符。

五、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損耗未逾海關核定之損耗率。

六、送請檢驗所發生之損耗。

七、因研究發展所發生之損耗。

八、其他因產品特性所發生之損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