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入、出區 ( 106 年 10 月 13 日)
第53條
園區事業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 具顯著性及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 ,得向管理局申請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