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入、出區 ( 106 年 10 月 13 日)
第47條
園區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口之機器、設備,因修理、檢驗、組 裝測試,須輸往課稅區者,應經管理局核准後,向海關辦妥出區手續,並 應在管理局核准期限內運返園區後,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者,應填具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 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

前項運往區外之保稅貨品屬機器、設備價值逾海關核定限額者,應經管理 局核准後向海關申請出區,或經由海關直接將申請書以電子資料傳輸管理 局,經管理局核准後傳輸海關申請出區。

第一項保稅貨品,如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 貨品出區放行單申請出區,並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 、出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