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委託及受託、互託加工 ( 106 年 10 月 13 日)
第45條
園區事業自備之保稅模具得經管理局核准後運出區外,供委託加工之加工 廠或跨關區另設之分廠使用;其申請方式及期限準用前條委外加工之規定 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