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報廢、失竊、借料、除帳 ( 106 年 10 月 13 日)
第40條
園區事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品、廢品、下腳等,均應按類別、性 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屬半製品之廢品,並應 分別列明以備查核。

前項所稱廢品,係指園區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 ,其本身事業不能利用者;或未經製造過程,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或其 產品及設備因災害受損,本身事業不能利用,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

第一項所稱下腳,係指園區事業在其製造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廢料, 且該事業不能利用者;或非經產製過程所積存之渣滓、廢料、包裝從物, 且不屬於資產之一部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