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 ( 106 年 10 月 13 日)
第35條
園區事業輸出入之貨品,數量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其輸 入時得填具園區事業空運或郵寄少量原料包裝加封交運進廠申請書,向進 口地海關申請核准,交由該園區事業所派人員攜運進廠,並向海關辦理通 關手續;以郵寄輸出時,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經海關驗放後交郵寄出口 。但在運送中遺失者,應由園區事業補繳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