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 ( 106 年 10 月 13 日)
第31條
前條之買賣發生退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於出區後三個月內向 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原出售之園區事業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者,海關 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

二、海關辦理前款手續後,核發退稅用報單副本供原購買廠商辦理沖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