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 ( 106 年 10 月 13 日)
第30條
園區事業以成品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買賣雙方應聯 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外銷加工廠之稅捐記帳,應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規定辦理,並 以海關簽放報單日期為視同出口及進口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