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 ( 106 年 10 月 13 日)
第26條
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再加工出口,或進儲 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者,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 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視同出口及進口貨品發生退貨時,準用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