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 103 年 08 月 07 日)
第5條
申請進駐之創新育成中心 (以下簡稱育成中心) ,其經營團隊之管理階層 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科技產業投資、研究、開發、製造、行銷 或技術服務二年以上之資歷。

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申請人經管理局核准進駐後,始得承租土地或廠房入 區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