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 103 年 08 月 07 日)
第23條
經核准設立之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應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租地或租 用營運場所開始營運。逾期未辦妥租地或開始營運且未經管理局准予展延 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