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 103 年 08 月 07 日)
第22條
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於園區內設立服務場所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設立計 畫等相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設立計畫內容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團隊。

二、營運機能。

三、服務特性。

四、資源需求。

報關行、保稅貨物運輸業、營造業、定期客運承攬業及其他依法令須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文件,始得於園 區內設立。

未於園區內設置固定營運場所或派駐員工者,仍應備具入區作業計畫等書 件向管理局辦妥登記後始得入區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