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 103 年 08 月 07 日)
第20條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應於廢止進駐核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遷出園區;園區事業並應依公司法規定向管理局辦理公司或分公司遷址或 撤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