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 103 年 08 月 07 日)
第2條
園區事業申請進駐之案件,由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 組 成審查小組,並由管理局局長為召集人,隨時召集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如 涉及特許事項者,並應請該主管機關派員會同審查。

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除管理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管 理局洽聘之。其中所聘外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審查小組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為外部委員;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