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 103 年 08 月 07 日)
第15條
園區事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應於核准進駐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實施營 運計畫;期滿仍未開始實施者,管理局應廢止其進駐核准。

前項所稱開始實施營運計畫指園區事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於核准進駐 後,向管理局申請同意並完成租地自建廠房、租用廠房或租用營業場所之 程序。

第一項所定期限有正當理由者,得向管理局申請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

園區事業屬租用營業場所者,應於核准進駐之日起三年內,向管理局申請 同意並完成租地自建廠房或租用廠房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