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 106 年 03 月 01 日)
第7條
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申報繳納管理費之程序、期限及應檢具之相關證明文 件資料如下:

一、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每單月二十日以前自動向管理局申報並向所指 定之銀行繳納管理費。

二、已於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之園區事業,繳納管理費時,應檢具 下列文件送交管理局:

(一)管理費自動申報明細表。

(二)經主管稽徵機關蓋妥收件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三)抵扣項目憑證。

(四)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明細表,並應將收據合計 數填報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相關欄位。

(五)園區事業以總、分支機構分設於園區內外,其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屬 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額者,另應檢附經主管 稽徵機關蓋妥收件章之總機構彙總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管理局並得洽請其提供進出口報單、出貨證明、銷貨訂單,或其 他經管理局同意足資證明其營業額之文件。

三、未於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之園區事業,繳納管理費時應檢具管 理費自動申報明細表。

四、金融機構繳納管理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交管理局,由管理局開具 管理費繳款聯單,向管理局指定之銀行繳納。繳款後將繳款聯單查核 聯交回管理局。但採銀行自動扣款者,免附:

(一)管理費自動申報明細表。

(二)經主管稽徵機關蓋妥收件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五、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應妥為保管繳款單據,以作為繳納管理費之證明 。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所報送之管理費自動申報明細表,應依管理局 建置之管理費申報系統,上網申辦。

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繳納管理費後,經管理局審查發現有短繳情形者,應 於次期繳納管理費時併計繳納。如向主管稽徵機關更正前期申報之銷售額 者,依更正日期所屬月份,併入該期管理費自動申報明細表調整前期管理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