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 106 年 03 月 01 日)
第4條
經管理局核准入區,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於主管稽徵機關營業 登記核准日之次月一日起,依前條規定按期繳納管理費;未辦妥營業登記 者,於公司登記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起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