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 106 年 03 月 01 日)
第3條
園區事業依承租之土地、廠房或營業場所面積計算繳納管理費,其收費基 準如附表一。同時承租二種以上之土地或建物者,依應納金額較高者繳納 之。

經管理局核准入區並取得營業登記之園區事業,其營業額超過附表一所定 預估營業額者,應改依當月營業額千分之二繳納管理費。

依第一項規定繳納管理費之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新建廠房部分,於取 得使用執照後,始將新增面積併入計算。

園區事業以總、分支機構分設於園區內外者,該總、分支機構應分別向所 屬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額。

本標準所稱營業額,指依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收據及總 、分支機構間勞務與貨物之調撥、移轉或其他足以客觀計算產值之依據合 計,扣抵第九條各項目後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