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歸屬於非本會所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執行單位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
國有研發成果,由本會或所屬機關負管理及運用之責。
前項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範圍,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移轉、授
權、讓與、收益、委任、委託、信託、訴訟、衍生新創事業、於我國管轄
區域外實施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但以讓與、信
託、訴訟、交互授權、無償授權、衍生新創事業或於我國管轄區域外實施
等方式,應經本會同意後,始得為之。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
但依契約約定、經本會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
界相關公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