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2 月 06 日)
第5條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並以本會或所屬機關為 管理機關:
一、本會或所屬機關之研發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環境生態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經本會認定或事先於公告、招標文件或契約明定研發成果歸屬國 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