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2 月 06 日)
第5條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並以本會或所屬機關為 管理機關:

一、本會或所屬機關之研發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環境生態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經本會認定或事先於公告、招標文件或契約明定研發成果歸屬國 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