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2 月 06 日)
第33條
本會所屬機關就其研發成果以其名義提出申請智慧財產權之案件,應經本 會同意。但申請國內新型專利者,得由申請機關自行審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