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2 月 06 日)
第29條
本會為加強研發成果之運用,應對非本會或所屬機關之執行單位進行前條 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之評鑑;執行單位未通過評鑑前,其研發成果應歸屬國 家所有,並由本會或所屬機關管理。

執行單位通過行政院其他部會辦理之相關評鑑,並於一年內向本會提出證 明者,本會得於該執行單位提出證明時起,免除前項評鑑。

本會每三年對通過前二項評鑑之執行單位進行追蹤考評。執行單位未通過 追蹤考評者,自本會書面通知後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其研發成果應歸屬國 家所有,並由本會或所屬機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