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2 月 06 日)
第28條
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並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

一、研發成果相關智慧財產權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

二、建立及維護研發成果之資料庫,保管研發成果相關文件資料,並落實 人員與資訊等管理及保密措施。

三、評估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程序、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 入及支出費用,並建立及維護推廣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相關資訊。

四、研發成果管理運用相關制度之稽核。

五、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單獨設帳管理,並於會計制度內訂定有關研發 成果之會計事務及審核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