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2 月 06 日)
第27條
國有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後五年未商品化或實際應用者,執行單位經 本會同意後,始得公告讓與之;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 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