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2 月 06 日)
第24條
本會或所屬機關運用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將收入百分之六十循 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及其他有 關人員。

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資助所產生國有研發成果之收入,應依資助機關之規定 比率上繳資助機關後,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後,餘額 部分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非本會所屬執行單位運用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將收入百分之六 十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或執 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