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2 月 06 日)
第23條
執行單位運用產學合作計畫研發成果之收入,應依前條規定繳交。
本會或所屬行政機關補助或委託金額未達該產學合作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 十者,執行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