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2 月 06 日)
第22條
非本會或所屬機關之執行單位,其研發成果收入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下列方式繳交本會或所屬機關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一、執行單位為公、私立學校或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 者,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繳交本會或所屬機關。

二、其他執行單位,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四十繳交本會或所屬機關 。

本會或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執 行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