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2 月 06 日)
第21條
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本 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研發成果商品化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

二、經執行單位公告後一定期間仍無國內企業願意製成商品銷售。

三、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為因應產業緊急狀況需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 售。

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應自行評估研發成果價值,並納入成 本估算。

前項研發成果收入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繳交予本會或所屬機關,或依第二 十四條規定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