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2 月 06 日)
第20條
執行單位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本會同意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 有較佳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

執行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受讓人應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 果,並將運用所獲得之總收入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繳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