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2 月 06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下列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研發所獲得之原型、產品、技術、方 法、著作等成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所屬機關編列科技計畫預算 ,補助或委託由執行單位進行之科技計畫。

(二)本會或所屬機關編列科技計畫預算,自行從事之科技計畫。

(三)本會或所屬試驗研究機關以外之機關(以下簡稱所屬行政機關)與 產業界共同補助或委託執行單位辦理之產業技術合作研究計畫。

(四)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與產業界共同合作辦理之產業技術研究計畫 。

(五)本會或所屬機關接受其他政府機關、企業、或他人補助、委託之科 技計畫。

二、執行單位:指下列執行科技計畫者:

(一)本會或所屬機關。

(二)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學校。

(三)依我國法律登記成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或 財團法人。

(四)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公、民營企業。

(五)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其他政府機關(構)。

三、國有研發成果:指依本辦法所定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且由本會或 所屬機關管理者。

四、研發成果收入:指本會、本會所屬機關或執行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 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衍生利益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

五、產學合作計畫:指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所定方式執行,且其業者 出資達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或業者提供技術經雙方同意貢獻 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科技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