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2 月 06 日)
第19條
執行單位將研發成果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進行運用,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未妨害我國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

二、對我國相關農業產業或經濟發展無不良影響。

三、未違反我國法令或國際協議之相關規定。

執行單位將研發成果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進行運用前,應檢具下列相關資料 ,報請本會同意:

一、擬進行運用之研發成果項目、內容、計價及運用方式等資料。

二、對國內農業產業及國內外市場之影響評估分析資料,包括所影響之農 業產業別及該研發成果用途說明、運用之國家或地區、運用期間。

三、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評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