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2 月 06 日)
第17條
執行單位基於公益之目的,且經本會同意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實施 。

前項無償授權期間不得逾五年,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期限屆滿,仍有無 償授權之必要者,得再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