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2 月 06 日)
第15條
產學合作計畫之每一項計畫參與業者,以一家為限。

前項業者於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授權實施時,得不經審查取得非專屬授 權。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專屬授權協商權利之業者,於計畫結束後一年內, 未與本會或執行單位完成授權契約訂定者,本會或執行單位得逕行授權其 他廠商。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六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