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2 月 06 日)
第14條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授權實施,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但產學合作計 畫業者出資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得依契約約定獲得專屬授權 協商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經本會同意後以專屬授權方式為之:

一、研發成果未達量產階段,需被授權人投入鉅額資金或提供重要發明專 利,繼續開發或加以製成商品銷售。

二、研發成果之實施需經長期實驗並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

三、較有利於整體產業發展或公共利益。

研發成果之授權實施地域、時間、內容、方式,執行單位於必要時得加以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