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2 月 06 日)
第12條
執行單位對於研發成果之運用,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

研發成果之運用,經本會同意以公益目的,或其他更能符合科學技術基本 法之宗旨或目的之方式為之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