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6條
第三條第三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 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至少應 額外採取下列強化措施: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 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

二、對於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客戶,應採行與其風險相當 之強化措施。

三、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該簡化措施應與其較低風險因 素相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一)客戶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地區或國家,包 括但不限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 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 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二)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