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 全國農業金庫。

二、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

三、通貨交易:指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 帳者皆屬之)或換鈔交易。

四、客戶:指農業金融機構之客戶。

五、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 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 然人。

六、風險基礎方法:指農業金融機構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 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 險。依該方法,農業金融機構對於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 於較低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 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