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14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業金融機構對於依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情形,認定 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向調查局申報。 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二、自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應依調查局所定之 申報格式,簽報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

三、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 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調查局申報,並應補辦書面資料。但經調查局 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農業金融機構並 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四、前二款申報書及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應依調查局規定之格式辦理。

五、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