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 105 年 08 月 23 日)
第8條
借款人與擔保品所有權人及金融機構簽訂承受契約後,擔保品所有權人應 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將擔保品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金融機構。

二、將其對第三人之求償權移轉予金融機構。

三、協助金融機構取得代位求償權。

前項承受契約簽訂後,如有產生屬於擔保品之權益,應由金融機構取得。